| 基本编码 | 452030059000 | 实施编码 | 11450200007603453B3452030059000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50200007603453B3452030059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50200007603453B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暂无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局柳州市税务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文昌路66号市政服务中心一楼 | ||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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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 监督电话 | 0772-2620002 | 咨询电话 | 0772-2625965、2625955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行使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 ||
| 权限划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年6月30日发文,2016年6月30生效)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外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可以查询的信息包括由税务机关专属掌握可对外提供查询的信息,以及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 涉税咨询、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查询。 | ||
| 权力来源 | 暂无 | 委托部门 | 暂无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0 |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 受理条件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年6月30日发文,2016年6月30生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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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书面审查。审查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2.申请资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复印件资料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2:00 13:00-16:0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暂无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暂无 |
|---|---|---|---|
| 窗口名称 | 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 窗口电话 | 0772-2625965、0772-2625955 |
| 四办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暂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暂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
| 交通指引 | 可搭乘快2号线、90路、76路、34路到市民广场站 | ||
| 地图定位 | 查看地图定位 | 是否证照联办 | 暂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
| 中介服务 | 暂无 |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 是否证照分离 | 暂无 | 改革方式 |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暂无 |
| 送达付费方式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暂无 | |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行政复议 | 暂无 | ||
| 行政诉讼 | 暂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暂无 |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年6月30日发文,2016年6月30生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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