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场次数
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材料数量
通办范围
| 办理部门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 办理时间 | 暂无 | 办理地点 | 暂无 |
| 咨询方式 | 0772-12333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2-2829108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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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1 | 《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报表》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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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3 | 人民法院判决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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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4 | 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4个月起其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提供亲属书面申请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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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5 | 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提供记载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无 | 其他 | 0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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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6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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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7 | 工亡职工近亲属协商后签订的丧葬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往指定账户的协议书(同意拨往单位的不用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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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008 | 声明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指南规定对应齐全时,检查通过,否则检查不通过。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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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
| 实施主体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是否网办 | 是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 办理公示 | 05 | 公示地址 | 暂无 |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7 | 实施编码 |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50200699898888N3002014007027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50200699898888N | |
| 权力来源 | 委托部门 |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
| 查询方式 | 网上查询地址:https://siw.lzsrsj.com 电话查询:0772-2869929 | |||
| 行使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6.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亲属生活有困难,申请领取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7.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
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 0772-2869929 | 工作日对外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 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1号柳州市文化广场A1区B栋北楼2层3至10号窗口 | 乘坐市民服务中心1号线、市民服务中心2号线、市民服务中心3号线、快速公交1号线、502路、505路、506路、胜利至柳东企业总部定制公交线路、旅游集散中心至柳东企业总部定制公交线路、鹿寨至柳州定制公交线路到“市民服务中心”站;柳北区的市民可乘坐1路、72路和75路至雀儿山公园换乘胜利至柳东企业总部定制公交线路前往;也可乘坐61路、75路和78路至市人民医院、文昌路西换乘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前往。柳南区的市民可乘坐54路或90路至市民广场西、文昌路西、市人民医院换乘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前往;也可以乘坐62路、64路至市人民医院换乘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前往。鱼峰区的市民可乘坐12路、62路、64路、70路、快5号线、快6号线至文昌路西或市人民医院换乘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前往。城中区的市民可乘坐78路、90路至市民广场西换乘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或旅游集散中心至柳东企业总部定制公交线路前往。柳江区的市民可乘坐10路、99路至鱼峰路步行至鱼峰公园站换乘市民服务中心2号线,或乘坐99路在火车站东广场换乘快1号线前往。(市民服务中心1、2号线设置的市民广场西、文昌路西、市人民医院均为我市公交线路的换乘站点,快1、快2、快3、快5、快6、快7、快8、快1区、8路、12路、34路、52路、54路、59路、61路、62路、64路、70路、75路、76路、78路、80路、90路、101路、501路共25条公交线路途经上述公交站点) | |
鱼峰区社保经办网点 | 0772-2803923 |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 西江路27号柳州银行大东支行1-5号窗口 | 乘坐64路、70路、快9号线至西江路中;乘坐快3号线至静兰路南 | |
城中区社保经办网点 | 0772-2813905 |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 映山街1号金秋大厦7楼2-7号窗口 | 乘坐105路至映山街南站;乘坐2路、6路、19路、36路、38路至工贸大厦 | |
柳南区社保经办网点 | 0772-2826215 |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 潭中西路17号富丽华都柳州银行柳南支行2号、4号、5号窗口 | 乘坐2路、11路、27路、29路、35路至河西小区站;乘坐55路、92路至市潭中人民医院西院站 | |
柳北区社保经办网点 | 0772-2108053 |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 | 北雀路35-1号柳州银行柳北支行1-6号窗口 | 乘坐18路、29路、38路、52路、56路至新园小居站 |
无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暂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 是否证照分离 | 暂无 |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送达付费方式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 行政复议 | 暂无 | ||
| 行政诉讼 | 暂无 | ||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 |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实施日期 | 2004-01-01 00:00:00 | |
| 条款内容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
| 条款号 | 第三十九条 |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00:00:00 | |
| 条款内容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依据文号 | 无 | |
| 条款号 |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00:00:00 |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 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 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问题: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办理材料:
1.《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属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3.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第4个月起其亲属生活有困难的,提供亲属书面申请,原件1份;
4.属于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提供记载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5.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或收复印件1份;
6.工亡职工近亲属协商后签订的丧葬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往指定账户的协议书(同意拨往单位的不用提供),原件1份。
注: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无